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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

文章出处:网责任编辑:作者:人气:-发表时间:2018-06-27 21:05:00

 总 则

新闻出版署1990年4月9日发布

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印刷、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,都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
本办法所称印刷行业,指一切从事营业性的排版、制版、印制、装订的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,以及非营业性的党政军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印刷厂(含所、社、下同)。

本办法所称复制,包含了印制,指用手工、照相、电子或印刷方法仿制原稿的全部工艺过程。

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,特指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,标有密级的文件、资料、图表和书刊等,不包括电磁信息载体。

第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,实行依据准印手续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(以下简称定点复制单位)复制的制度。

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复制活动的管理,国家对印刷、复印等行业实行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注册备案的制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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